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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09/20/2024

越南明确规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条件

政府第46/2023/NĐ-CP号议定明确规定跨境保险服务供应和使用。
越南明确规定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条件 hinh anh 1附图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政府第46/2023/NĐ-CP号议定明确规定跨境保险服务供应和使用。

根据规定,跨境保险、跨境保险经纪业务供应商是指总部设在与越南签署关于国际贸易条约(其中包括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国外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跨境保险服务的使用者是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和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

再保险服务、国际海上保险、国际航空保险、国际再保险经纪等业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最佳惯例执行。

规定明确指出,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外国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企业所在地外国保险监管机构颁发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许可证;证明企业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时已合法经营至少10年。

拥有企业所在地外国保险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允许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并证明其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之前的连续三年内未违反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规定及其他外国法律规定。

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前一财年,外国保险机构总资产不低于20亿美元;外国保险经纪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亿美元。

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前一财年,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外国保险机构长期信用评级为: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或惠誉国际(fitch)的BBB级,贝氏评级(A.M. Best)的B 级,穆迪(Moody’s)的Baal级等;最近连续三个财年连续盈利。

该议定规定,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咨询服务的外国个人必须满足《保险经营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辅助服务的外国组织必须满足《保险经营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根据该议定,外国保险机构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时,必须通过在越南获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进行。

在越南提供跨境保险服务的外国保险经纪机构必须负责为在越南获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外国非寿险企业分支机构提供保险经纪业务。

允许外国个人和组织为在越南的外国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提供跨境保险辅助服务。

向在越南非外国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提供跨境保险辅助服务的外国个人和组织必须与在越南合法设立和经营的保险辅助服务供应商合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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